最响的那个人头上。
段所一走,大家都围了上来:“远哥,不拉水了?为啥又回来了?”
我说:“刚才我把一个女犯人拉到墙角强奸了。”
号子里的日子枯燥又乏味,唯一能有点乐趣的是,给新来的犯人“过堂”,那些新来的犯人一个个都像刚放进蛐蛐罐里的蛐蛐,晕头转向找不着北,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“晕罐儿”了。那时候抓的人可真多啊,整个号子像一个沙丁鱼罐头,睡觉时都得侧着身子睡,一个人翻身连带着好几个人都得一起动弹。好在我干过一阵劳动号,跟管理员熟悉,再加上我是这个号子里的老大,段所让我睡在原来放铺盖和鞋的台子上,倒没觉得怎么拥挤,只是感觉空气污浊得很,汗味、屎尿味、臭脚丫子味混杂在一起,让我有一种透不过气来的感觉。那时候判刑也很快,几乎不怎么审问就下达了《起诉书》,人还在发着懵,就开庭了,开庭回来的人不管判了多少,只要还活着就很兴奋,好象一头拉了八年磨的驴一下子卸了缰绳,欢呼几声,再跟大家拥抱上一阵,便雀跃着去了集中号。以前的恩恩怨怨,似乎伴随着这一阵兴奋,烟消云散了。每当这个时候,我都要伤感上那么几分钟,心理空落落的,像被人抽走了一管子血。
胖警察又提审了我一次,送我回来的路上,安慰我说:“别怕,案子转到检察院,不一定是个什么结果呢。”
能有什么结果?你不是就照着抢劫罪审的吗?我说:“反正就这样了,你们看着办吧。”
胖警察说:“什么叫我们看着办?检察院跟公安局不是一个系统,你没罪人家凭什么起诉你?”
我说:“我有罪,可我没有抢劫罪。”
胖警察叹了一口气:“别跟我叨叨了,我只负责预审,有罪没罪我说了不算。”
在号子里又呆了几天,检察院的人就来到看守所了。在值班室里,我满腹委屈,正想跟他们诉苦呢,人家就让我靠墙站好了:“被告人杨远,请听本院宣读对你的起诉书:被告人杨远,男,1966年7月27日生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捕前住……被告杨远在1983年7月21日晚,伙同被告李俊海,窜至本市顺天路13号石桥饭店内饮酒,因一客人不慎将尿撒到被告李俊海的鞋面上,二人发生口角。被告杨远闻声赶到,对客人大打出手……被告李俊海掐住客人的脖子,被告杨远掏出匕首威胁客人交出钱财,二人共劫得人民币八十九元两角……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〈刑法〉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……”我听得晕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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